亲亲相隐(上)

修改时间:2026-05-03 本文访客:

摘要

一眼速览

亲亲相隐也叫亲亲容隐,是中西方传统伦理与司法领域共有的重要原则,承载着人类对家庭人伦的基本共识。

本文梳理了亲亲相隐从中古到近现代,在中西方的发展脉络,带你读懂这一传承千年的文化命题。

正文


一、引言

从古至今,从东方到西方,亲亲容隐都是人类道德在传统伦理纲常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体现,也是维护社会和谐、倡导人伦秩序、保障公序良俗的重要原则。

《左传·隐公三年》中曰:“且夫贱妨贵,少陵长,远间亲,新间旧,小加大,淫破义,所谓六逆也。君义、臣行、父慈、子孝、兄爱、弟敬,所谓六顺也。去顺效逆,所以速祸也。”《论语·学而》中说:“其为人也孝悌,而好犯上者,鲜矣。”

就是说,君王仁义,臣子奉行,父亲慈祥,儿子孝顺,兄长友爱,兄弟恭敬,这是合乎人伦的状态。如果背离这种秩序,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失控,还会招致祸害。而“父慈、子孝、兄爱、弟敬”这四条,都体现在家庭关系中,可见家庭内部的和睦有序,对国家治理而言多么重要。

近现代中国经历社会大转型,传统家庭伦理受到冲击,曾一度出现鼓励亲属互相揭发的情况,打破了人伦底线,滋生了不少人间悲剧。

二、中西方传统文化中的“亲亲相隐”

1.古代中国的“亲亲相隐”制度

最早的亲属容隐思想萌芽,出自春秋时期。
诸侯盟会上,晋文公听从卫国大夫元咺的请求,希望周襄王杀掉被抓的卫成公,周襄王拒绝了,说:“君臣之间不打官司,如果君臣都对簿公堂,那父子也会兴起诉讼,就没有尊卑上下的秩序了。”

孔子主张“子为父隐,父为子隐,直在其中”,孟子在谈到舜如何对待犯杀人罪的父亲时,主张“窃负而逃”,意思是背着父亲逃走。
秦朝时,子诉讼父母,妾诉讼夫,官府直接将告状者定罪。汉武帝时,子告父属于不孝的重罪。

将亲亲相隐正式写入司法制度是汉宣帝时代。汉宣帝地节四年,下诏说:“引导人民以孝为先,则天下就会和顺。”夏五月,又诏曰:“父子之亲,夫妇之道,是出于天性。虽有祸患,还要冒死来设法保全亲人性命。实实在在是有颗相爱的心彼此联系着,仁爱厚道到极点了,这是不可违背的啊!”

诏书还规定:从现在起,凡儿子隐匿父母的罪行,妻子隐匿丈夫的罪行,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,都可以不被问罪。另外,如果父母隐匿儿子的罪行,丈夫隐匿妻子的罪行,祖父母隐匿孙子的罪行,就算是要处以斩首之罪的,也都要上报廷尉后再行决断。

北魏时,名臣崔纂上书魏孝明帝,将亲亲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兄弟姐妹之间。
唐朝时期规定,同居亲属除犯谋反罪以外,均可以相互容隐。
元朝时,有人告发其父谋反,元英宗大怒,说:“讦父母于官,岂人子所为?”下诏把告发的人杀了。

从元明一直到清朝、民国时期,庇护亲属的容隐制度被认为是国粹保留了下来,而且形成了相当系统的体系。

2.西方古代的“亲亲相隐”制度

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,古代社会都看重人伦秩序,对家庭关系的维护是共通的共识。
古希腊智者尤西弗罗告发父亲杀人,受到苏格拉底的指责,尤西弗罗自己也意识到,为人之子状告父亲杀人,是违背人伦的错事。

柏拉图在其著作《理想国》中反复提到一个观点:亲子关系是受天则庇护的,告发犯罪的亲人使其受到刑罚就是冒犯人伦。亚里士多德也持此观点。

古罗马法曾规定,两种情况会丧失继承权:一是对尊亲属提起刑事诉讼,二是告发卑亲属所犯的死刑之罪。
古罗马法还规定,亲属之间不得相互作证,未经许可而告家父者,任何人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,家长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罪的子女。

纵观东西方的亲亲容隐制度,有一个共同的特点:法律和一切世俗力量都维护上下尊卑的人伦秩序,亲人互讦被认为是不能容忍的恶行,会受到所有人的责难。

三、中西方近现代法律中的亲亲容隐制度

近现代主流法系国家,普遍保障亲属作证豁免权,认可亲亲容隐的原则。
《法国刑法典》、《德国刑法典》、《波兰刑法》以及《保加利亚刑法》均有类似规定:容隐近亲属的行为可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。

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实体法中,美国和英国的刑法均规定,夫妻互相隐匿犯罪可免责。

(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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